機電工程抗震支吊架設置的指導意見
我們都知道,地震是一種隨機性振動,有著難以把握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。地震發(fā)生后可能引起火災、毒氣污染、細菌污染、放射性污染、滑坡、泥石流、水災;沿海地區(qū)還可能遭受到海嘯的襲擊以及地震還容易引起環(huán)境污染、瘟疫流行等等一系列的次生災害。同時隨著社會的發(fā)展,一些新的次生災害可能也會伴隨地震出現(xiàn),如高層建筑玻璃破壞造成的玻璃雨,信息儲存系統(tǒng)破壞引起的稱為記憶毀壞等災害。所以建筑是否具有抗震性對于防止地震災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!
一、總則:
1.1參考文獻
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(guī)范》GB50981-2014
《建筑抗震設計規(guī)范》GB50011-2010
1.2術語:
1.2.1抗震支吊架:
與建筑結構體牢固連接,以地震力為主要荷載的抗震支撐設施。由錨固體、加固吊桿、抗震連接構件及抗震斜撐組成。
抗震支吊架示意圖
1-長螺桿;2-設備或管道等;3-螺桿緊固件;4-C形槽鋼;5-快速抗震連接構件;6-抗震連接構件
1.2.2側向抗震支吊架:
斜撐與管道橫截面平行的抗震支吊架。
側向抗震支吊架示意圖
1-斜撐;2-抗震連接構件;3-錨固件;4-螺桿緊固件;5-承重吊桿;6-管道
1.2.3縱向抗震支吊架:
斜撐與管道橫截面垂直的抗震支吊架。
縱向抗震支吊架示意圖
1-斜撐;2-抗震連接構件;3-錨固件;4-螺桿緊固件;5-承重吊桿;6-管道
1.2.4門型抗震支吊架:
兩根及以上承重吊架和橫梁、抗震斜撐組成的抗震支吊架。
門型側向抗震支吊架示意圖
1-結構體;2-長螺母;3-長螺桿;4-方墊片;5-槽鋼緊固件;6-膨脹螺栓;7-抗震連接構件;8-槽鋼;9-快速抗震連接構件
1.3 本指導意見中將“抗震設防烈度6度”簡稱為“6度”;
1.4抗震設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的地區(qū)建筑機電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;
1.5施工前應與顧問溝通并咨詢當?shù)刭|監(jiān)站等職能部門,獲得顧問或質監(jiān)站對于施工方案的認可。
二、 各機電專業(yè)抗震支吊架的設置范圍:
2.1暖通:
2.1.1防排煙風管、事故通風風管及相關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(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(guī)范》GB50981-2014,5.1.4條);此為強制性條文,必須嚴格執(zhí)行。
2.1.2重力大于1.8kN的空調機組、風機等設備不宜采用吊裝安裝,當必須采用吊裝時,應避免設在人員活動和疏散通道位置的上方,且應設置抗震支吊架(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(guī)范》GB50981-2014,5.1.5條第四款)。(此處1.8kN指機組及設備的動荷載)
2.1.3鍋爐房、制冷機房、熱交換站內的空調水系統(tǒng)管道應有可靠的側向和縱向抗震支撐。多跟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徑大于等于300mm的單根管道支吊架,宜采用門型抗震支吊架。(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(guī)范》GB50981-2014,5.1.2條第四款)
2.2 給排水:
室內給水、熱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徑大于或等于 DN65的水平管道應設抗震支吊架(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(guī)范》GB50981-2014,4.1.2條第三款)。
2.3 電氣:
2.3.1內徑不小于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/m的電纜梯架、電纜槽盒、母線槽均應進行抗震設防。
2.3.2當線路采用金屬導管、剛性塑料導管、電纜梯架或電纜槽盒敷設時,應使用剛性托架或支架固定,不宜使用吊架。當必須使用吊架時,應安裝橫向防晃吊架;
2.4燃氣:
2.4.1內徑大于等于25mm的燃氣管道應進行抗震設計,管道抗震支吊架的設置應符合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(guī)范》GB50981-2014第八章的規(guī)定;
2.4.2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內,燃氣管道應根據(jù)建筑抗震要求,在適當?shù)拈g隔設置抗震支撐,并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1. 當立管的長度大于 60m,小于 120m時,應至少設置 1處抗震支承;
2. 當立管的長度大于 120m,應至少設置2處抗震支撐,且應在抗震支承之間的中間部位采取吸收伸縮變形的措施。
3. 水平管的第一個水平管固定件應按建筑物抗震等級進行抗震設計。
三、抗震支吊架的做法:
3.1 水平管線側向及縱向抗震支吊架間距應按下式計算:
式中:l ── 水平管線側向及縱向抗震支吊架間距(m);
l0 ── 抗震支吊架的最大間距(m),可按表 3.1.1的規(guī)定確定;
αEk── 水平地震力綜合系數(shù),該系數(shù)小于 1.0時按 1.0取值;
γ ──非結構構件功能系數(shù),按表 3.1.2條執(zhí)行;
η ──非結構構件類別系數(shù),按表 3.1.2條執(zhí)行;
ξ1──狀態(tài)系數(shù);對支承點低于質心的任何設備和柔性體系宜取 2.0,其余情況可取 1.0;
ξ2──位置系數(shù),建筑的頂點宜取 2.0,底部宜取 1.0,沿高度線性分布;
αmax── 地震影響系數(shù)最大值;按表 3.1.3條中多遇地震的規(guī)定采用;
k ── 抗震斜撐角度調整系數(shù)。當斜撐垂直長度與水平長度比為 1.00時,調整系數(shù)取 1.00;當斜撐垂直長度與水平長度比小于或等于 1.50時,調整系數(shù)取 1.67;當斜撐垂直長度與水平長度比小于或等于2.00時,調整系數(shù)取 2.33。
表3.1.1 抗震支吊架的最大間距
管道類別 | 抗震支吊架最大間距(m) | ||
側向 | 縱向 | ||
給水、熱水及消防管道 | 新建工程剛性連接金屬管道 | 12.0 | 24.0 |
新建工程柔性連接金屬管道;非金屬管道及復合管道 | 6.0 | 12.0 | |
燃氣、熱力管道 | 新建燃油、燃氣、醫(yī)用氣體、真空管、壓縮空氣管道、蒸汽管、高溫熱水管及其他有害氣體管道 | 6.0 | 12.0 |
通風及排煙管道 | 新建工程普通剛性材質風管 | 9.0 | 18.0 |
新建工程普通非金屬材質風管 | 4.5 | 9.0 | |
電線套管及電纜梯架、電纜托盤和電纜槽盒 | 新建工程剛性材質電線套管、電纜梯架、電纜托盤和電纜槽盒 | 12.0 | 24.0 |
新建工程非金屬材質電線套管、電纜梯架、電纜托盤和電纜槽盒 | 6.0 | 12.0 |
表3.1.2 建筑機電設備構件的類別系數(shù)和功能系數(shù)
構件、部件所屬系統(tǒng) | 類別系數(shù) |
功能系數(shù) |
||
甲類建筑 | 乙類建筑 | 丙類建筑 | ||
消防系統(tǒng)、燃氣及其他氣體系統(tǒng);應急電源的主控系統(tǒng)、發(fā)電機、冷凍機等 | 1.0 | 2.0 | 1.4 | 1.4 |
電梯的支承結構、導軌、支架、轎廂導向構件等 | 1.0 | 1.4 | 1.0 | 1.0 |
懸掛式或搖擺式燈具,給排水管道、通風空調管道及電纜橋架 | 0.9 | 1.4 | 1.0 | 0.6 |
其他燈具 | 0.6 | 1.4 | 1.0 | 0.6 |
柜式設備支座 | 0.6 | 1.4 | 1.0 | 0.6 |
水箱、冷卻塔支座 | 1.2 | 1.4 | 1.0 | 1.0 |
鍋爐、壓力容器支座 | 1.0 | 1.4 | 1.0 | 1.0 |
公用天線支座 | 1.2 | 1.4 | 1.0 | 1.0 |
表3.1.3 水平地震影響系數(shù)最大值
地震影響 | 6度 | 7度 | 8度 | 9度 |
多遇地震 | 0.04 | 0.08(0.12) | 0.16(0.24) | 0.32 |
罕遇地震 | 0.28 | 0.50(0.72) | 0.90(1.20) | 1.40 |
3.2每段水平直管道應在兩端設置側向抗震支吊架(見下圖)。
1-抗震支吊架;
3.3當兩個側向抗震支吊架間距大于最大設計間距時,應在中間增設側向抗震支吊架。
例如:剛性連接金屬管道長為 24m,側向抗震支吊架最大間距 12m。首先于兩端加設側向支撐,再依次按 12m設置側向支撐(見下圖)。
1-抗震支吊架;
3.4每段水平直管道應至少設置一個縱向抗震支吊架,當兩個縱向抗震支吊架距離大于最大設計間距時,應按本指導意見第 3.1.1條要求間距依次增設縱向抗震支吊架。
例如:剛性連接金屬管道長為 36m,按最大 24m的間距依次設置縱向支撐,直至所有支撐間距均滿足要求(見下圖)。
1-抗震支吊架;2-縱向抗震支吊架;
3.5水平管線在轉彎處 0.6m范圍內設置側向抗震支吊架。若斜撐直接作用于管線,其可作為另一側管線的縱向抗震支吊架(見下圖)。
例如:縱向抗震支吊架最大間距 24m,側向抗震支吊架最大間距 12m,則雙向抗震支吊架距下一縱向抗震支吊架間距為:(24+12)/2+0.6=18.60m。
1-側向抗震支吊架;2-抗震支吊架;3-縱向抗震支吊架
3.6當水平管線通過垂直管線與地面設備連接時,管線與設備之間應采用柔性連接,水平管線距垂直管線 600mm范圍內設置側向支撐,垂直管線底部距地面大于0.15m應設置抗震支撐(見下圖)。
1-側向抗震支吊架;2-柔性連接;3-地面設備;4-抗震支吊架;
四、抗震支吊架設置的指導性意見
4.1 強制設置:
僅在防排煙風管、事故通風風管及相關設備上設置抗震支吊架(強條,必須執(zhí)行);設置間距根據(jù)本意見3.1.1條進行計算,結合現(xiàn)場實際情況,k值取1.0(此處防排煙風管、事故通風風管及相關設備均應單獨設置抗震支吊架,不與其他管線合用聯(lián)合支吊架)。
4.2建議設置:
在地震引發(fā)的次生災害(如火災、有害氣體泄漏等)中,需投入使用的管道及設備均需設置抗震支吊架:
1. 防排煙風管、事故通風風管及相關設備(強條,必須執(zhí)行);
2. 管徑大于等于DN65的消防給水管;
3. 與消防有關的內徑不小于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/m的電纜梯架、電纜槽盒、母線槽(此處建議400mm及以下的橋架不考慮設置抗震支吊架);
4. 內徑大于等于25mm的燃氣管道;
5.抗震支吊架的設置間距根據(jù)本意見3.1.1條進行計算。
4.3基本設置:
嚴格按照本意見第二、三條執(zhí)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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